13/11/2025
#法院漏水鑑定案件
這是我們8月份法院漏水糾紛案件鑑定的案場,10/30法官開庭判決,判決書內容有部分解釋外牆的責任歸屬,可以看一下,多了解一點,此案件原告勝訴,訴訟費用,鑑定費用,修繕費用由被告負擔。
判決書部分內容:
㈣關於公寓大廈之外牆,究竟何部分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何部分為區分所有權人專用,仍應視其情形而定,如性質上不許分割獨立為區分所有權客體,始為共有性質。一般而言,建築物之外牆是否屬於各區分所有權人專有部分,可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號:「研討結果:…如系爭公寓係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取得建築執照或建築執照標示圖說未有標示者,則應以鑑定或其他方式確認系爭滲水之3樓左側外牆,是否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3款規定之承重牆壁,如屬承重牆壁,則該外牆屬公寓之共用部分,甲之請求有理由,如非屬承重牆壁,則該外牆為甲專有,甲之請求為無理由。」本件7樓之1外推紅磚牆體,顯非承重牆壁,自為被告之專有部分。而7樓之1外推紅磚牆體未施作有效防水層、紅磚裸露既為6樓之1後陽台天花板之漏水原因,則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排除侵害,訴請被告將7樓之1外推紅磚牆體修繕至不漏水狀態,為有理由。又系爭鑑定報告業已將7樓之1外推紅磚牆體修繕至不漏水方式臚列如附件所示(見系爭鑑定報告第10頁),則原告請求被告應依系爭鑑定報告第10頁下方所載項次1至7(即本判決附件),將7樓之1外推紅磚牆體修繕至不漏水狀態,應予准許。
㈤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191條第1項、第2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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